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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27653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成文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标  题: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港审批发〔2022〕6号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5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7-25 16:45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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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测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2022年7月25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1.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5号)及《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人民防空和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钦市自然资发〔2021〕23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多测合一”是指对同一标的物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全流程中,将测绘内容相近的多个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负责,实行只测一次、只提交一次测绘成果的改革措施。

“多测合一”覆盖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4种项目类型: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放线、验线、规划核实及不动产实测。

第三条本细则实施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领域如交通、水利、能源等类型的建设工程可参考实施。

第四条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是“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附件1),审核“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的名录库和动态管理。会同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建立运行维护“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行业信用管理。

第五条钦州港片区“多测合一”应该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

第六条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须在“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由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通过国家测绘资质管理系统负责校核以下资料:

(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测绘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二)测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作业证、劳动合同或社保信息;

(三)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测绘资质证书。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即可完成注册登记,并纳入片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钦州市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二)取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专业类别。

(三)所承担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由测绘服务机构执业注册的注册测绘师担任。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失信信息。

第八条名录库面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项目业主自行选取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

名录库的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更30日内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申请变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多测合一”项目应该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以《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计费标准为指导,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商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十条“多测合一”遵循以下业务流程:

(一)业务委托。项目业主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也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二)合同签订。项目业主与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并上传至“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项目前,向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备案。

(三)测绘作业。测绘项目实施前,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编制项目技术方案,加强与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相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等部门(单位)业务衔接,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信息服务。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测绘作业完成后,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分类编制测绘成果。

(四)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项目业主验收合格后,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测绘成果。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成果入库归档。

测绘成果应满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要求。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须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

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测绘向的测绘服务机构汇交。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片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与片区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项目业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与行政审批局出台“多测合一”信用管理文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文件下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docx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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