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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进一步规范市场化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8 17:55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量:

现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进一步规范市场化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自贸钦管办发〔20233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市场化招商引资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招商引资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投促委办发〔2020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引进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贸钦管办发202271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条。

第一条、第二条提出制定本暂行办法的立法依据和招商原则。

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对象。即与片区招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招商合作协议的市场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四条明确了招商激励须符合的条件引进的企业或项目需在片区有实际业务发生并开票纳税,且引进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加工、木业、纸业等制造产业,且达到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满足环保与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

(二)不占用片区土地资源、固定资产投资少,但可带来大量就业及财税贡献的轻资产运营类项目。

(三)符合平台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

第五条明确了市场化招商规定,即支持片区招商服务中心与强优市场化招商中介机构合作。中介机构激励标准、激励申报、审核程序、政策兑现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激励标准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场化招商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208号)执行。

(二)中介机构申报的引进项目,须为首次到片区招商服务中心洽谈的项目,并需到片区招商服务中心提交《钦州港片区市场化招商激励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在具备相应兑现激励的条件后向片区招商服务中心提交《钦州港片区市场化招商引资人奖励申报表》申请兑现奖励。相关佐证资料由片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收集,如尚不具备兑现条件,应及时反馈相关中介机构。

(三)审核程序:

1.初评。片区招商服务中心根据收集到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注册和项目引进佐证材料进行初评。

2.复评。经初评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由片区招商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片区经济发展局、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贸易与物流发展局、行政审批局、产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会商复评。

3.审定。片区招商服务中心根据复评的结果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片区管委批准。

4.奖励。经片区管委批准同意后,片区财政金融局和招商服务中心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并出具招商引资贡献证明给相应中介机构。

第六条明确了市场化招商协议签订程序。

第七条明确了合作规范

第八条明确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第九条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认定。

第十条为实施说明。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进一步规范市场化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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