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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28915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审批发〔2022〕8号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30 18:3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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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局各业务板块: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现予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请遵照实施。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3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愿以书面形式作出符合所有审批条件的承诺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当场或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审批,遵循“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企”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权限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目录和类型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研判,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等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和下载。

第七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告知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出具身份证明,行政审批部门认真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具备资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风险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二)填写承诺书

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后,填写承诺书,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承诺书一式3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三)办理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承诺审批事项办理要求,能当场审批的即刻办理审批;根据规定不能当场审批的,要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审批。

(四)补齐材料

申请人应当清楚所需材料清单,并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材料或者所补材料不合格的按照承诺书约定处理。

(五)办结归档

材料补齐后,行政审批部门将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当申请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承诺书,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主动接受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

申请人将已签好的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检查核实,发现有与承诺不符的及时处理。

(一)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被审批人不具备承诺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行政审批部门公示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监管部门。对需证后核查的事项,由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审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联动,信息互通,建立与告知承诺制审批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包括承诺内容)与监管部门实时共享,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被审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与监管部门实时共享,监管部门接到撤销许可信息后,应当立即对失信人依法监管,发现失信人存在继续从事行政许可相关活动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发现失信人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并配合查处。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要行政审批部门配合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审批部门收集整理后归档保管。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决定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实施风险层级分类监控,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人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一)对被审批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

(二)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或者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告知承诺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符合《中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激励干部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自贸钦发〔2021〕9号)规定的,适用该文件规定的容错纠错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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