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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4380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财政局成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财规〔2022〕1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2-30 18:30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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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市属重点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钦州市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更好推动金融资源集聚,加快钦州“四轮驱动”战略实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资本市场优质要素集聚奖补

(一)新增持牌类金融机构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在钦州的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持牌类子公司,我市将协助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向自治区申请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二)新增证券分公司奖励。对在广西新设,落户在钦州的证券公司的自治区级区域管理型分公司,在持续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按照其人员配置、地方贡献和上年度执业情况等,我市将协助证券分公司向自治区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在广西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原则上获得相关扶持政策的分公司不超过1家;已在广西登记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分公司的,参照执行,并综合考虑对广西服务增量情况确定奖励资金。

(三)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对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在广西新设,落户在钦州的股权投资机构,如果不低于30%的资金投向钦州,其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是在钦州辖内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地方贡献情况可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除投资退出或清算而减少实缴注册资本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外,实缴或募集到位资金不可抽逃、减资或撤回。

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构成如下: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的,我市根据其支持钦州发展情况,原则上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到位资金的1%,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钦州市财政与所辖县(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各承担50%。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自治区财政根据其对地方贡献,原则上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募集到位资金的1%,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四)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在钦州的持牌类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钦州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我市将协助机构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钦州市财政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我市将协助机构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年限不超过5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享受本措施第(一)至(四)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持续经营时间及享受条件要求等按照桂金监资〔2021〕5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奖补

(五)企业上市前期工作扶持。

1.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可获得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300万元,其中:自治区级补助200万元、钦州市财政补助1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以及机构辅导、保荐等费用支出。

2.支持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成功,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新增的生产经营等地方经济贡献,钦州市财政根据其对钦州市本级新增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其中:对企业法人的新增贡献,给予拟上市企业对市本级新增经济贡献的9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自然人股东的新增贡献,给予拟上市企业对市本级新增经济贡献的6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企业整体转型升级。拟上市企业自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积极支持其申请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专项贴息、中小企业专项发展等奖励或补助资金。

(六)企业上市融资奖补。

1.企业上市奖励。企业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我市将协助企业向自治区财政申请累计400万元的分阶段奖励补助。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正式受理的,可获得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钦州市财政对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准上市后,企业股票简称中含有“钦州”、“钦”或“桂钦”字样的,再追加奖励100万元。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我市将协助企业向自治区财政申请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钦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上市企业落户奖励。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钦州且满一年,可获得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奖励600万元、钦州市财政奖励200万元。广西企业按规定从广西区外“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钦州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奖励400万元、钦州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如为广西区内其他地市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钦州,上述奖励仅可享受市财政部分。

3.上市企业争先奖励。对在我市成功落地的前三家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钦州市财政给予额外奖励。第一家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第二家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第三家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

(七)企业“新三板”挂牌前期工作扶持。

1.鼓励企业启动改制。拟挂牌企业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改制和挂牌服务协议,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钦州市财政给予20万元改制启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机构辅导、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支出。

2.支持企业完成挂牌申报。中介机构对完成尽职调查且内审通过后,拟挂牌企业挂牌申请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监管部门)受理的,钦州市财政给予“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改制奖励资金50万元。

(八)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完成“新三板”挂牌的,可获得不超过160万元资金奖励。其中:在创新层挂牌的,自治区与钦州市级分别奖励8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自治区与钦州市级分别奖励50万元。已挂牌企业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60万元。

三、关于股权债权工具应用奖补

(九)再融资奖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我市将协助企业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按照其融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并购重组奖励。上市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我市将协助企业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购重组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十一)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我市将协助企业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鼓励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投资且资金到位满两年的企业,钦州市财政给予股权投资机构和获得投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各10万元(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钦州市政府下属基金参股的企业和已获得前文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除外)。“明股实债”投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关于中介机构服务奖补

(十三)服务上市奖励。鼓励证券服务机构支持钦州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专业服务。对在广西设有自治区级经营机构的证券公司,每服务一家钦州市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我市将协助机构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根据综合服务质量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为钦州市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成功上市后,钦州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各5万元。

(十四)服务债券融资奖励。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我市将协助企业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引资奖励。对引进资金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我市将协助机构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按照其当年引进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关于直接融资改革创新奖补

(十六)跨境直接融资服务创新奖励。证券机构为钦州市企业提供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且已在广西设有自治区级分支机构的,我市将协助企业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关于资本市场人才集聚奖补

(十七)资本市场高层次人才奖励。根据桂金监资〔2021〕5号文件,在钦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其从广西区外引进、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我市将协助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根据其个人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程度,给予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期限3年。此外可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人才支撑若干措施>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钦办发〔2019〕17号)及相关文件申请符合条件的钦州市人才奖补。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涉及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部分均按照桂金监资〔2021〕5号文件执行。

本实施细则与钦州市本级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同时,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扶持方法。

本实施细则由钦州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及中介机构应按照企业纳税属地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另文通知。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钦市财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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