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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31 09:35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量:

现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自贸钦管发〔2023〕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贸钦管发〔2021〕30号),正式实施撬装式加注点改革创新,经过两年多的运行,能较好地满足码头、物流、工矿区等特殊区域的企业车辆及器械就近加油需求,有效提高了钦州港片区的物流效率,为钦州港片区打造“一港两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发布2022年第8号公告,明确“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应急管理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新政策要求,保持政策的延续性,2023年8月片区管委会修订印发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自贸钦管发〔2023〕21号)。

二、出台目的

根据国家应急部新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巩固成品油打非治违整治成果,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为物流园区、码头、工地及周边企业倒运车辆和大型器械规范加油提供便利条件,提高物流转运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钦州港片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8号公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版)》(GB50156-2012)、《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T/GXSYXH 001-2020)等技术规范。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共分七章,共计43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是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技术规范要求(共7条),是撬装式加注点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申请和备案(共7条),是撬装式加注点申请和备案的流程及材料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0条),是撬装式加注点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章注销和退出(共4条),是撬装式加注点注销和退出的机制;

第六章职责分工(共8条),是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七章附则(共2条),说明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共七章43条,相较于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五个:。

(一)关于柴油列入危化品目录。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发布2022年第8号公告等政策文件要求,将柴油列入危化品有关政策依据和监管要求增加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中,主要体现在第一章第一条、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中。

(二)关于撬装式加注点为企业自用装置。2022年12月20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明确在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后,就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作出有关要求。其中,明确“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将“企业自用”增加到新修订的办法中,主要体现在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

(三)关于申请和备案流程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撬装式加注点的申请和备案流程以及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增加了申请建设撬装式加注点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体现在第三章第十三条。增加了申请企业提出新设申请的流程,体现在第三章第十五条。细化了申请新设、选址备案、综合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及所需材料,体现在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中。

(四)关于注销和退出机制。增加了撬装式加注点的注销和退出机制,明确了被查出违法违规事实后处罚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五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停业报备手续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删除行政审批局统一接受有关申请材料的表述,由贸易与物流发展局负责接受申请,体现在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将应急管理局职能调整为“应急管理局负责撬装式加注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主体加油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体现在第六章第三十五条。修改“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与综合执法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主体加油站所属企业的油罐车和撬装式加注点的备案车辆、器械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体现在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将综合执法局职能调整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撬装式加注点的油品质量和计量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打击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体现在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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