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981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0日 |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物流仓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中马园发〔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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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物流仓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物流仓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物流仓储的经营行为,维护物流仓储市场秩序,保障物流仓储活动安全,促进物流仓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园区范围内从事物流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粮油仓储或战略物资储备,以及在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场)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仓储,是指用于存储货物及进行相关作业的场所,包括库房、储罐、货场、堆场等。
第三条从事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贸易和物流发展局是园区物流仓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内的物流仓储具体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救援、安全监管、行政许可(备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物流仓储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流仓储经营、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制定行业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和完善监管标准,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营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二)企业主体:企业在投资决策、运营管理、技术研发、风险承担等方面拥有自主决策权和独立法律地位。
(三)市场运作:物流仓储空间的供给、服务价格的制定、业务模式创新遵循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资源自由流动等实现仓储资源的高效匹配与利用。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为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和加快国际门户港建设,提高仓储聚货、堆存、交易能力,促进港口由传统运输平台向物流平台、信息平台、贸易平台、产业平台、金融平台拓展,发展以港口物流为核心的口岸贸易服务型、保障城市运行及居民生活的商贸服务型、保障临港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生产制造服务型物流仓储体系。
第七条坚持源头管控、齐抓共管,园区相关部门对物流仓储项目准入、土地供给遵循集约高效与优质高产并重的原则,确保项目运营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好。
第八条 对租用园区管委会储备土地或企业闲置用地运营的物流仓储企业,原则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退出。
第九条 物流仓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类型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专业管理队伍等。接受客户委托提供仓储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物流仓储企业,应当对货主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证物品在储存期间的安全,保证物品不灭失、不短少、不损坏,保证存储物品的账实相符、信息传输准确。
第十一条仓储货物因错收错付、违章作业、保管养护不当或未及时向货主通报质量变化信息而发生保管事故,造成货物变质、毁损、短缺、污染或火灾损失的,物流仓储企业应及时向仓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检查调查,并向货主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物流仓储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码标价,清晰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垄断货源、哄抬价格和进行强制代办服务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第十三条物流仓储企业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仓储设施统计和运营统计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物流仓储企业是其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物流仓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以下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管理制度;
(五)特种设备、危险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
(七)货物分类分区存储管理制度;
(八)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物流仓储企业应当确保其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等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并定期维护、检测、更新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的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分类分区储存,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涉及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物流仓储企业必须根据自身风险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演练,并确保与属地政府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行动,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物流仓储企业在仓储区域内开展分拣、包装、贴标等加工服务的,应当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加工区域相对独立、作业流程规范安全、操作人员培训到位,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与消防设备。
第二十条 物流仓储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安全工作,及时整改排查发现的问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物流仓储企业不得将仓库、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仓库、设备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园区内已开展经营及新设立的物流仓储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手续。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贸易和物流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表
附件
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表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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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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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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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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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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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民营及私人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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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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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
□仓储租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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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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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使用年限 |
□永久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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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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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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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情况 |
仓库所在地址 |
土地总面积 |
土地使用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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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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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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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情况 |
仓库类型 |
竣工投产时间 |
建筑面积 |
房屋 产权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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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 |
通用库房 |
立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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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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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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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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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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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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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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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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