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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97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8月30日
标  题: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3〕21号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3-08-31 09:3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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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片区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成品油打非治违整治成果,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缓解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辖区内企业用油困难,规范企业加油用油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2022年第8号公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撬装式加注点,是指采用固定设置撬装式加油装置为车辆和设备加注柴油的加油点。所采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是一种集地面防火防爆双层钢制储油罐、燃油加注机和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第三条 撬装式加注点为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用地以临时用地为主,用地设置以满足物流、工矿、在建项目等企业自用车辆、器械用油保障为主。在码头区域内建设的,在总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并征求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在码头区域外的应结合实际需求在企业内部设置,不单独供地。

第四条 撬装式加注点实施审查备案制管理,以现状在营加油站作为主体(以下简称“主体加油站”)进行审查备案申请,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准许选址、建设和运营,主体加油站对撬装式加注点履行建设运维、安全生产等监管主体责任。

第五条  撬装式加注点的新设、变更和注销等必须经钦州港片区相关部门审查备案,新设和变更应遵循安全环保、按需设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快捷便利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  撬装式加注点的设计、施工、安装及设置等应符合《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T/GXSYXH 001-2020)等技术规范要求。如有高于国家现行撬装式加油装置技术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应参照高等级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条  撬装式加注点应作为整套设备,由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生产资质的厂家按照成套设备生产,经检测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资料方可使用。

第八条  撬装式加注点主罐体必须配备阻隔防爆装置、自动灭火器、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燃烧抑制装置和防爆液位仪监控等系统。

第九条  撬装式加注点必须安装税控加油机、视频监控和智能识别系统、液位仪传感器,加油枪必须安装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  撬装式加注点的进油渠道必须合法合规,严禁采购使用非标油、货票分离油品、走私油品及假冒伪劣油品。

第十一条  撬装式加注点仅能储存、加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柴油,严禁储存及加注汽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物质。

第十二条  撬装式加注点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其它密闭空间内。可设立于相对封闭的工矿、码头、施工场所,为自用车辆和器械设备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标准柴油。

第三章  申请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撬装式加注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3年内无严重违法、偷税漏税及其他失信行为。

(二)申请主体须有企业自用实际用油需求,并具有法治观念、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服从监管要求。

(三)申请主体应当具备符合建设撬装式加注点的土地条件。

第十四条  撬装式加注点实行审查备案制管理,新设撬装式加注点分为“申请新设”、“选址备案”、“综合验收”三个环节。

第十五条  申请新设。

申请企业填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新建撬装式加注点申请表》(附件1),提出新设申请,主体加油站出具初审意见,贸易与物流发展局出具复审意见(在码头区域内建设的,同时出具港口安全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后,签订撬装式加注点建设和运营承诺书(附件2)。

第十六条  选址备案。

(一)申请企业与主体加油站签订撬装式加注点合作协议后,以主体加油站名义进行选址备案申请,填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选址审查备案申请书》(附件3),向贸易与物流发展局申请选址备案。

(二)贸易与物流发展局组织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到实地核查选址情况(在码头区域内建设的,同时邀请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管理局第十支队参加实地核查选址情况),并形成选址备案意见,出具《撬装式加注点选址审查备案告知书》,准许开始建设。

第十七条  综合验收。

(一)主体加油站指导申请企业按要求完成撬装式加注点建设完成后,填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综合验收备案申请书》(附件4),向贸易与物流发展局申请综合验收。

(二)贸易与物流发展局组织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撬装式加注点进行综合验收(在码头区域内建设的,同时邀请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管理局第十支队参加验收),出具《撬装式加注点综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三)新设撬装式加注点开始依法依规运行,接受有关部门和主体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选址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选址审查备案申请书》(附件3);

(二)拟建设的撬装式加注点项目建设建议书、设计方案(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拟建设的撬装式加注点选址情况说明、与所在企业签订的撬装式加注点选址协议、位置图;

(四)主体加油站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综合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综合验收备案申请书》(附件4);

(二)撬装式加注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三)撬装式加注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四)撬装式加注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撬装式加注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加油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六)撬装加油装置生产厂家自检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撬装式加注点是主体加油站的附属设施和外派加油点,纳入主体加油站监管体系,相关资质以主体加油站为准;撬装式加注点所使用油品质量和标准必须与主体加油站保持一致,主体加油站与撬装式加注点实行分账管理,对油品来源和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体加油站是撬装式加注点的运维监管方,对其所设的撬装式加注点负责,并履行该撬装式加注点的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运维监管等主体责任,申请企业是撬装式加注点有关设备的实际管理方,负日常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撬装式加注点必须建立油品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成品油来源和加油去向凭证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三条  撬装式加注点必须严格落实企业自用要求,禁止对外经营,要建立企业自用车辆备案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上报主体加油站初审和有关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赋予车辆加油权限,严禁为备案范围之外的车辆加油。

第二十四条  撬装式加注点必须配备工作电脑、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必须涵盖卸油、加油的车辆车牌号和卸油、加油全过程,视频监控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视频录像资料至少留存90天。

第二十五条  撬装式加注点必须进行备案资格年度审查,撬装式加注点的年度审查应纳入主体加油站管理,并参照加油站年度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年度审查中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以及不参加年度审查的企业,撤销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撬装式加注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和应急演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检查、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撬装式加注点规范营运检查,依法查处对外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等非法经营行为,对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撬装式加注设施进行取缔、清理。

第二十八条  撬装式加注点选址审查备案告知书及撬装式加注点综合验收结果告知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实施撬装式加注点审查备案、安全生产检查、市场监督管理等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章  注销和退出

第三十条  撬装式加注点被查出违法违规事实,首要问责主体加油站及其所属企业,并进行警示约谈,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撬装式加注点进行处理,由主管部门发限期整改函责令整改,若整改不力或发生违法违规情况超过2次的,主体加油站解除与该撬装式加注点的合作协议,并向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注销该撬装式加注点,由应急部门和执法部门对该撬装式加注点查封停业并勒令限期拆除撬装设备。

第三十一条  被强制注销的撬装式加注点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在钦州港片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按照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备案、资金申请等有关业务时,不予审批。

第三十二条  撬装式加注点停业1个月以上或终止经营的,应当于停业前1个月内到贸易与物流发展局办理停业备案手续或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填写《撬装式加注点停业、注销登记表》(附件5)。停业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对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贸易与物流发展局撤销该撬装式加注点备案资格。

对因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停业时间。

第三十三条  已变更或注销的撬装式加注点选址审查备案告知书及撬装式加注点综合验收情况告知书应交回发放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  贸易与物流发展局负责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的宏观调控、引导布局,并组织拟定有关管理办法;负责接受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新设撬装式加注点进行现场选址审查和综合验收,负责出具选址审查备案和综合验收结果;负责对符合规定设立的撬装式加注点运营、变更、注销的监管和年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负责撬装式加注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主体加油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撬装式加注点的油品质量和计量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打击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与综合执法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主体加油站所属企业的油罐车和撬装式加注点的备案车辆、器械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负责撬装式加注点的工程规划审核、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对撬装式加注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撬装式加注点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对撬装式加注点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撬装式加注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打击在对撬装式加注点监管执法过程中妨碍各部门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一条  税务部门负责查处撬装式加注点使用过程中不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偷逃税款等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贸易与物流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撬装式加注点管理办法(试行)》(自贸钦管发〔2021〕30号)同时废止。

解读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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