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1683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0日 |
标 题: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公共管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3〕1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1日 |
各有关单位: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公共管廊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管委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公共管廊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以下简称“钦州石化园”)公共管廊、公共管廊上管道的规划、建设、管理,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钦州港片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管廊,是指建在钦州石化园内以及连接钦州石化园各片区间,用于集中敷设各个厂际管道的公用管廊。
第三条 公共管廊主要由管道、管架和附属设施组成。
(一)管道包括准入使用的石油、石化、化工等多种石化液体介质的输送管道,水、污水及其他液体的输送管道;蒸汽及其他气体的输送管道。
(二)管架是指支撑架空管道或通信桥架的各种结构总称。
(三)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公共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消防、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 公共管廊区域是指公共管廊沿线两侧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受控区域。
第五条 管位是指公共管廊上管道的空间位置。
第六条 公共管廊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在钦州石化园内的公共管廊上敷设或租用管道,以运送其产生的或生产经营所需的液体或气体介质的单位,其对公共管廊上的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
第七条 公共管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指为使用单位提供安全稳定的公共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单位。
第八条 公共管廊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公共管廊管道、管架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单位。
第九条 公共管廊有偿使用,管理单位可向各使用单位出租管位,收取管位占用费及附属设施使用费。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钦州石化园内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厂际管道的公共管廊管理,规定了钦州石化园公共管廊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准入、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巡检管理、维护保养、数字化管理、事故与应急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地下管网、天然气地下公共管线、地下自来水管线、电力公共管廊不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准入
第十二条 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负责商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局、钦州市石化产业发展局编制钦州石化园公共管廊规划,包括与公共管廊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支管架的布置规划。
公共管廊规划应遵循安全第一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应符合钦州石化园总体发展规划、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钦州港片区城市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产业规划及布局,选择合理的规模及路径,实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共管廊、管道规划时应综合评判现有管线实际状况,评估规划与周边的相互影响,确保与周边建构筑物、管线上方高压线、埋地管线等保持足够安全间距。
(一)公共管廊宜采用地上建设,应在靠近道路侧规划设置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防撞设施等,并与公共管廊同步建成。
(二)公共管廊在规划时应评估输送介质对周边的影响,并对规划路线进行安全论证。
(三)公共管廊宜与铁路、道路等中心线平行,减少与铁路、道路的交叉,必须交叉时,交叉角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要求。交叉处应采用跨越方式,公共管廊跨越铁路、道路时,跨越高度和跨度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要求。
(四)公共管廊与架空高压线交叉时应在架空高压线下方通过,两者垂直间距应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要求。
(五)公共管廊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等的距离,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中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的要求。
(六)公共管廊设计时应预留厂区出入及管道进出的空间。应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公共管廊不受地质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第十四条 钦州石化园内各企业厂际管道管线宜集中敷设在公共管廊上,公共管廊外不宜再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道建设单位,应经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行政审批局审批。如非政府资金建设的管道和管廊,建设单位可直接编制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审查。
第十六条 进入公共管廊区域的管道,其使用单位应与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公共管廊服务合同和安全责任协议。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在路由申请前应对管廊、管道路由进行可行性论证,自然资源和建设局根据论证结果出具审批意见,同时应将管廊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防撞设施等设施同步纳入路由审批范围。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管廊、管道(含非危险化学品管道)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项工作,并通过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审查(输送城镇燃气管道需使用公共管廊敷设的由应急管理局联合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进行安全审查)。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等级环境影响报告并获得许可批复文件,落实环保“三同时”工作,并通过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的审查。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制度对使用单位的管道设计实行合规性确认,设计应经过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联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公共管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单位提出有偿使用申请,并填写公共管廊管位信息申请表,提供企业管道详细资料(包括管径、运输介质性质、管道材质、预计年输送量、管道起止点等内容)及前款规定的准入条件相关资料,且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编制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报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并取得批复。
第二十三条 公共管廊、管道、管架和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通过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组织的施工许可审查,若涉及压力管道,还应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备,并在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原在建或已建成的管道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手续未办理完毕的,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管道投用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管廊、管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按程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其中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化工甲级工程资质。
第二十六条 公共管廊建设单位应分别在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上部结构验收和整个工程验收四个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和邀请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进行验收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共管廊管架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尚未组织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且不得在公共管廊上敷设管道。
第二十八条 公共管廊管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参与竣工验收,管道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理单位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管廊周边5米安全区域范围内施工作业,应急管理单位同意后,报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服从管理单位管理,管理单位应审查并登记备案,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准入培训。
第三十条 管理单位制定《公共管廊区域内施工申请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服从管理,公共管廊区域内的施工作业(包括管架及附属设施、管道、光缆的新建、检维修、抢修、拆除等项目)需向管理单位申请,管理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新建公共管廊或管道与公共管廊交叉、穿越、跨越的,设计、施工前应向管理单位报备,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使用单位对施工负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明确三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其聘请的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和射线等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证备案管理,由作业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要求办理作业审批。
第三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施工现场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开展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单位限时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收集并核对竣工后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竣工图、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书、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各类检测检验报告、SDS、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等。使用单位应配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作业过程监督和评价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第三十九条 公共管廊管道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组织公共管廊管道施工单位全体施工人员接受入场前安全培训,并接受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监督。
(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管道施工单位为全体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不限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条 管道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不同管理单位之间要明确管理范围,辖区存在重叠的,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公共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人员安全及相关财产安全,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 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承包商之间应建立沟通渠道和机制,定期沟通,持续改进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公共管廊区域施工现场、公共管廊区域运行状况进行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综合性检查以及重点时段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进行分类管理,跟踪隐患整改结果。
第四十六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公共管廊区域内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跟踪并评价其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进行识别,并定期更新。
第四十八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与公共管廊安全相关的岗位内容、岗位风险辨识、作业要求、劳保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对公共管廊(公共管廊管道除外)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公共管廊沿线安全防护设施,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公共管廊,应采取加固和限高等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统筹管理各使用单位对管线的日常维护,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对管线的巡检、养护和维修等工作。
(三)负责公共管廊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组织各使用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公共管廊区域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五)监督各使用单位在开展管道维护、维修作业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六)根据设计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制定公共管廊建设及公共管廊管道敷设细则,以最大限度降低安全和环境风险。
(七)应定期组织公共管廊及管线危害因素辨识活动。辨识的范围覆盖整个公共管廊区域内的所有活动、所有进入公共管廊区域的人员及车辆。危害因素辨识应采取适宜的方法和程序,并对危害因素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归档。
(八)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内入网使用单位档案,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并建立公共管廊监控与数据采集信息系统。
(九)应当在人流、车流密集区域设立管廊安全宣传警示牌,警示危险状况。
(十)法律、法规或者钦州港片区管委规定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五十条 使用单位对所属公共管廊管道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公共管廊管道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和职责,配合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所属管道的管理、维护、维修及安全运行负责,管道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道定期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检人员、巡检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检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道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对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管道所属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并明确专人予以落实。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压力管道投运后完成该管道的使用登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根据在用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情况,定期对在用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应报管理单位备案。
(六)对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和法兰组,管道所属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针对性的检测报警装置。
(七)应将管道试运行方案提交管理单位,并配合管理单位将新建管道信息数据及时录入公共管廊数字信息系统。
(八)管道若对管架及相邻管道造成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应立即整改,消除隐患。隐患消除前,使用单位要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要求使用单位停止该管道运行。
(九)使用单位若变更管道内物料、路径接口、产权等事宜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备,若涉及重大变更需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十)使用单位若变更经营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备。
(十一)为保障公共管廊管道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共管廊24小时巡回检查、专项巡检、值班联络、交接班、应急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应按风险的高低对公共管廊区域实行分区分级巡检。
(一)管理单位应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每天巡检次数不少于三次。
(二)使用单位应建立所属管道巡回检查制度,并纳入公司级巡检,明确责任人,巡回检查路线、时间,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输送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每天巡检次数不少于三次,其余使用单位每天巡检不少于一次。
(三)管理单位应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巡检的路线、时间、人员、排班,确保公共管廊24小时巡检不间断,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便满足巡检不间断的要求,同时管理单位要监督落实。
(四)巡检通道内的巡检应采用步行方式,有监控摄像头覆盖且是直管地段或者恶劣天气可以采用驾乘机动车巡检方式,驾乘机动车巡检时车速不得高于20km/h。
(五)具备上架巡检的管理单位,每两周上架巡检一次,重点检查管道支管架、固定点、阀门法兰、膨胀弯、升降通道等部位。
(六)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管廊管道安全包保责任制,明确班组长、部门级领导、公司级领导的安全包保责任,公司级领导每月检查一次,部门级领导每周检查两次,班组长每天检查一次。
(七)巡检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检表,管理单位每季度定期对管架、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检查缺陷情况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季度通报表,包含用户管道缺陷、管架缺陷等信息,每季度要进行一次缺陷对比,并做好对比记录。
(八)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巡检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巡检。
第五十三条 管理单位的巡检人员、值班人员应通过专项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人员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持证上岗。
第五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收集、汇总管道数据和信息,录入相关的管理数据库,建立并及时更新管道技术档案。
第五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采用人工巡检和监控仪器相结合的方式,监测公共管廊的运行状况,做好运行记录,发现公共管廊区域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管理单位巡检人员巡检内容应包括:
(一)管架:
1.设备整洁、完好——管架防腐是否破坏,管架是否整洁,管架附件、标识等是否完整。
2.运行正常——管架状态,管架沉降,管架周围情况是否正常。
3.巡检过程中如发现管道的位移、变形、保温损坏、泄漏、管道周边异常等情况,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二)公共管廊区域:
1.防护设施、警示标牌等设施是否整洁完好。
2.施工情况是否正常有序。
3.人员证件是否齐全,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章要求。
4.车辆及人员是否违规入侵。
第五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通报公共管廊管道运行状态,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八条 巡检人员发现有危害公共管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进行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对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其管道运行、检维修、应急和空间穿插占用等要求进行协调。
第六十条 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公共管廊区域管道的管理,包括:
(一)新建管道或尚未标识的管道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要求,对公共管廊区域的管道进行标识,包括标识管道的位置、管道编号、介质流向等信息,标识间距不超过200米,且在管道发生分支、拐弯、通过路口、穿跨越位置应当设置标识,管道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标识信息。
(二)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的要求,对公共管廊区域的管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按照《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 2080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的要求,对公共管廊区域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检测资料提交管理单位备案。
(四)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的要求,对公共管廊区域内的所属管道进行日常巡检,及时整改管道安全隐患。
(五)及时告知管理单位有关管道运行状态的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六)及时更新公共管廊区域管道的专项应急预案,提交管理单位备案。
(七)与管理单位至少每月沟通交流一次。
(八)积极配合与管理单位的联合巡检。
第六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管道及附件的检查、检验和维护等应按照《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的要求进行。
第六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每年初向管理单位提交管道的年度检测、检验和检维修计划。
第六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对管架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测、加固、调整、防腐等方面的维护与保养,钢结构工程的防腐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在公共管廊上安装防雷装置,并保持完好;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接地电阻。
第六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的要求对管道进行静电接地,并定期检测。
第六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定期观测公共管廊的沉降,记录观测结果。
第六十七条 公共管廊设备仪器维护检修后,应填写维修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维修时间、人员和维修内容等。
第六十八条 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应保持应急照明系统、应急通信系统、巡检通道和事故预警系统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气体报警设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强检,确保安全有效。
第六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标志。
第七十条 管理单位应在公共管廊重点区域、重点管廊段下方采用敷设碎石、砂砾等方式实现硬化,重点区域包括不限于管廊与道路相交区域范围内20米、管廊与企事业单位门口临近范围内、管廊与人口聚集区临近范围内、管廊拐弯处范围20米、管廊跨越道路处范围20米、管廊设有法兰处范围20米、管廊设有阀门处范围20米、村民易非法种植养殖区域等。
第七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在公共管廊区域设置禁入、限高和限速等标志。
第七十二条 公共管廊区域内不应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可燃物。
第七十三条 在公共管廊安全保护区域,禁止危险行为。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行为:
(一)管廊周边5米安全区域范围内不应有乔木、灌木等易燃类植物,野草等附着植被高度不得超过0.35米。
(二)管廊10米安全区域范围内的区域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堆放可燃物、易燃物、易爆物、有毒物、剧毒物。
(三)凡涉及管廊5米安全区域范围内的区域,需敷设管道,或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公共管廊设施保护方案,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技术指导和监护。未经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施工。
(四)不应在公共管廊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公共管廊两侧的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五)及时清除管廊区域内地面积水,管道、管廊结构及附属设施不得浸泡在积水中,在管廊区域内沿线应建设集疏水系统。
(六)公共管廊安全范围存在车辆及人员频繁违规入侵的,管理单位应逐步架设铁丝网、栏杆等物理隔离措施。
(七)非作业人员和作业不涉及该过程的人员及车辆不应在公共管廊下滞留,不应无故进入公共管廊警戒线范围,禁止在区域内吸烟,禁止未经审批开展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及活动。
(八)不应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九)不应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公共管廊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不应破坏公共管廊结构及附属设施。
(十一)管廊周边5米安全区域范围内禁止搭建建(构)筑物。
(十二)管廊周边5米安全区域范围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养殖畜禽。
(十三)不得在管廊下堆放物品。
(十四)其他危害公共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发现上述可能影响公共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逾期不整改的,报告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监管职能部门要求消除不安全行为。
第七十五条 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做出上述可能影响公共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要通过拍照、询问记录等方式保存证据,交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公共管廊管架、管托维护应按《石油化工管架设计规范》(SH/T3055)有关规定。其中管架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管托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管托及管架的维护资料应整理并存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托及管架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各资料。
(二)管托及管架的检测、维修记录。
第七十七条 公共管廊信息管理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公共管廊规划建设基础数据库,数据库资料应包含施工图和竣工图等资料。
第七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对公共管廊实行数字化管理,综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和各类业务平台,形成综合管理系统,系统中应含有公共管廊管道数据库、日常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基础功能,并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管廊安全信息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激光对射、气体探测系统、温湿度传感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室外LED大屏、公共管廊GS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巡检系统风向风速仪、高光谱探测仪和红外热像仪等,完善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使用智能化监控技术,对影响公共管廊安全运行的重点位置、关键节点实行实时监控与记录。
第八十条 管理单位应沿管廊路由架设监控摄像头,实现管廊安全区域全覆盖,拐弯和路口处均应布设摄像头,直线区域内摄像头间隔不应大于50米,保证监控画面清晰。
第八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选择光纤传感系统、视频监控、周界入侵报警等技术及以上多种技术构成的技术体系作为公共管廊安全预警系统,减少公共管廊的风险。
第八十二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应急与事故管理系统和自动化巡检系统,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数字化管理、完整性管理。
第八十三条 管理单位宜将完整性管理纳入公共管廊管理的过程,结合数字化管理,建立完整性管理数据库,定期进行风险评价。
第八十四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分别建立管架和管道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应急预案应经过专家论证,并上报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局,使用单位应急预案还应报管理单位备案,并及时更新。凡涉及危险化学物料输送的管道应做到一根管道一个预案。
第八十五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联合应急指挥系统,建立或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十六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器材,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维护性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十七条 应急预案要按照要求开展演练,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评价演练的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第八十八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
第八十九条 公共管廊区域发生事故时,管理单位和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并立即报告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并需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有序开展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紧急事故发生时,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除事故信息外还应立即向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局提供以下信息:
(一)管道信息:输送介质、管道上下游使用单位、管道起止点、事故管道长度、压力、温度、管径、壁厚、材质、位置、是否保温、伴热等。
(二)公共管廊信息:公共管廊断面图介绍。
(三)环境信息:事故发生点风向、路段及周边情况等。
(四)SDS:管道输送介质主要物理化学性质、灭火方法、救援人员防护措施、生理毒性、急救方法等。
(五)施工作业信息:事故区域公共管廊实时施工作业的内容、工序、进展、状态、单位名称和人员等可能与事故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九十一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抢修管理制度和流程,公共管廊的管架及附属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抢修和检维修,公共管廊的管道、管托、支管架由使用单位负责抢修和检维修。
第九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九十三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定期考核安全、巡检维保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人员作出奖惩。
第九十四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廊管道保护奖励制度,对在管廊管道保护中做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十五条 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廊管道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金,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管道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加强对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信用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九十七条 公共管廊管理所涉及各方的安全责任,应坚持权、责、利一致,以岗定责,以责论事,权责明确。
第九十八条 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管廊区域的日常管理,承担公共管廊(公共管廊管道除外)的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对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置;对管廊上无主管道负有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责任,并按程序向管委提出管道项目退出申请。
第九十九条 使用单位作为公共管廊使用主体,要与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负责所使用管道的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承担使用管道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配合管理单位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并承担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对周边或相邻的其他管道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钦州港片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管廊区域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
第一百零一条 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廊及管道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督促管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城镇燃气管道除外)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管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管廊及管道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管廊及管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管廊及管道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指导协调管廊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立输送危险化学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监督检查制度。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分管负责人每月监督检查一次,监管人员每周监督检查一次。
第一百零二条 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负责公共管廊、管道路由的规划和审批以及环评审批,在规划、审批路由时同步规划、审批防撞栏等配套安全设施,并确保管廊、管道与沿线企事业单位围墙、建构筑物、生产装置、道路、架空电线电缆、地下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审批路由前应组织公共管廊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论证;负责公共管廊及管道施工许可的审查;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建立城镇燃气管道及公共管廊安全区域范围内施工作业监督检查制度。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分管负责人每月监督检查一次,监管人员每周监督检查一次。
第一百零三条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公共管廊及管道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公共管廊及管道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指导公共管廊、管道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管道泄漏时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公共管廊安全区域范围内非法排污监督检查制度。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分管负责人每月监督检查一次,监管人员每周监督检查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 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管理单位对公共管廊安全范围内违法建筑、种植、养殖物实施拆除、清理,负责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测检验的监管,对公共管廊安全区域范围内道路以外的违停机动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分管负责人每月监督检查一次,监管人员每周监督检查一次。
第一百零六条 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负责公共管廊安全区域内治安维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综合管理,及时处置危害公共管廊、管道安全的行为,负责公共管廊、管道事故应急抢险时的公共区域管制,协助开展应急抢险时人员疏散和维护施工,严厉打击阻挠破坏应急抢险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负责公共管廊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综合管理,划定禁停区域,设立醒目标识,禁止机动车停放在公共管廊下方禁停区域,对公共管廊安全范围内道路上的违停机动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公共管廊、管道事故应急抢险时的交通管制。
第一百零八条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共管廊、管道事故状态下的火灾扑救以及人员的救援。
第一百零九条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管道保护知识,增强民众管道保护意识,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在公共管廊敷设的企业厂外管道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由钦州港片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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