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钦执法工商罚告公〔2023〕1号
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实,你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23日起,擅自与广西银泉化工有限公司合作,先后收集90%废硫酸15008.4吨,储存在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因挡泥墙倒塌将硫酸储存罐压歪致硫酸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2018年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2018)桂07刑终68号〕,认定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3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为查明案情,到你单位登记住所钦州市钦州港招商大厦四楼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找到你单位办公场所,也未找到在此办公的你单位工作人员,拨打你单位注册登记时留存的联络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执法人员在钦州港片区未发现你单位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目前去向不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为了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收购90%废硫酸并储存,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建伟、彭建平,联系电话:0777—3666315
联系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滨海大道淡水湾口岸联检大楼603室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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