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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7 16:25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  

自贸钦执法工商罚告公〔2023〕2号

广西盛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你单位利用快手直播平台,发布与实际销售商品不符的图片,诱导消费者登录“天年鞋业”“天启鞋业”“天强鞋业”等微信小程序购买劣质商品,为增加可信度,你单位还在上述微信小程序显要位置发布七天无理由退换、送运费险、急速售后等承诺信息,通过上述手段诱导消费者购物后,又不履行承诺,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的退货、退款要求置之不理。你单位因多次违法经营,且拒不改正错误,2023年7月5日,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你单位仍未停止违法经营,使危害后果不断扩大。面对本局的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苗海峰以在外地打工不能到本局接受调查、广西盛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苗海峰注册(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等各种理由逃避调查,推脱责任。

直到案发时止,你单位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款、赔偿要求未作任何处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且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要求,无理拒绝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为了利益,通过快手平台、微信小程序,故意发布与实际销售商品不符的图片,诱导消费者购物,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的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要求,公然违反自己作出的七日无理退换货承诺,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不予理睬。而且你单位因多次违法经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改正错误,继续开展违法经营,导致危害后果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二)项、(十五)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发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建伟、彭建平,联系电话:0777—3666315 

联系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滨海大道淡水湾口岸联检大楼603室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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