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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