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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港片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27 09:22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片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填报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
序号 地区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形式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主管部门 备注
1 钦州港片区 学生资助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9﹞100号)
寄宿制学生:脱贫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等;非寄宿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 寄宿小学生1000元/人/年、初中生1250元/人/年;非寄宿小学生500元/人/年、初中生625元/人/年 每学期一次 打卡 协调指导局
2 钦州港片区 学生资助资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每学期一次 打卡 协调指导局
3 钦州港片区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5 号 在校生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协调指导局
4 钦州港片区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城市低保对象 保障标准79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5 钦州港片区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城市特困人员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确定。2.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每月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6 钦州港片区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
孤儿 1022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7 钦州港片区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 《钦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低保家庭、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救助标准家庭救助标准:①低保家庭: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00%。②低收入家庭:人均不高于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00%。个人救助标准:①特困人员: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②低保对象: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00%。③低收入对象: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00%。 每月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8 钦州港片区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22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9 钦州港片区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困难残疾人 8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10 钦州港片区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重度残疾人 8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11 钦州港片区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扩大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5号) 凡具有钦州市农村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80至89岁20元/人.月,90至99岁60元/人.月,100岁(含)以上20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12 钦州港片区 水库移民粮差补贴 水库移民粮差补贴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
2.关于解决钦南钦北两区中小型水库移民生活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日)

经2006年核定的金鼓社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共688人。 10.5元/人·月 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13 钦州港片区 就业补助资金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2.《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钦人社发〔2022〕242号)
在钦州市辖区内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
份在钦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领取《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补贴金额≥280元的,按280元/月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3360元/人;补贴金额<280元/月的,按实际金额给予补贴。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组织人社局
14 钦州港片区 就业补助资金 农民工创业奖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
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组织人社局
15 钦州港片区 就业补助资金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不含劳动预备制)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组织人社局
16 钦州港片区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城低价补 钦市发改价综(2023)3号 城市低保户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17 钦州港片区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城困价补 钦市发改价综(2023)3号 城市特困户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18 钦州港片区 孤儿价格临时补贴 孤儿价补 钦市发改价综(2023)3号 孤儿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19 钦州港片区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补贴 高创扶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5000元/家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组织人社局
20 钦州港片区 残疾人子女助学金 子女助学 钦市残联字〔2022〕24号 残疾人家庭子女 1.本科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2.大专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3.普通中专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元。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21 钦州港片区 医疗救助医疗费用补助 医疗费补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1]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桂医保规{2019}3号 个人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
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下同)按
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 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
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
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22 钦州港片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补贴 障碍监护 桂综办通(2016)50号 监护补贴 共有9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每月发放监护管理补贴200元;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23 钦州港片区 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 退休增资 1、桂人社发(2007)99号; 2、桂人社发(2010)68号 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24 钦州港片区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小孩考取大学奖励 大学奖励 《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钦政发[2009]170号) 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 500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25 钦州港片区 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小孩升入公办高中) 高中奖励 《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钦政发[2009]170号) 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 90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26 钦州港片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年满50至54周岁) 市奖扩面 《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钦政发[2009]170号)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 72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27 钦州港片区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职国助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 号 在校生
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打卡 协调指导局
28 钦州港片区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圆梦行动” 残疾圆梦 钦市残联字〔2017〕53号 残疾人家庭子女 考入大学的第二年开始直到正常大学毕业或研究生毕业,资助标准为:本科及以下残疾人大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硕士研究生残疾人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年2000元;博士生残疾人每人每年5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年2500元。 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29 钦州港片区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2号)                                           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
5.《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1.片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撂荒一年以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不予补贴。                                                2.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职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同一县区内在2021年度应执行统一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补贴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各地可对“推广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等技术的农户” 给予奖励(提高标准),对“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的(只要有证据即可),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取消补贴资格。奖罚措施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并在本县区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部分补贴根据钦南区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规模计算补贴标准,实行全钦南区统一标准)。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南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事务局) 受益人为片区符合条件的群众,实际发放部门为钦南区农业农村局。
30 钦州港片区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60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 60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5元/月×执业年限 按季度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31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大学生新兵入伍一次性奖励 桂民发[2013]31号 入伍对象 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本科6000元/人,专科5000元/人,在校生400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鼓励高学历大学生入伍,为部队输送优质兵源
32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义务兵(含消防士)及优抚对象优待金项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委413号令),桂民发[2007]43号 现役军人家属 指导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片区参照南区标准)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一年两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33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委413号令),桂民发[2007]43号 优抚对象(三属2人、在乡4人,残疾4人,部分烈士子女4人) 14个优抚对象,每人每年5700元。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34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褒扬金项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委413号令),桂民发[2007]43号,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 荣获“三等功”、“四有士兵”等授奖人员。 服现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奖励和优秀义务兵表彰的,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2024年“四有”优秀士兵发放标准1893.95元,三等功标准3787.9元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35 钦州港片区 残疾护理费项目 残疾护理费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2〕82号) 残疾退役军人 优抚对象护理费:2.70万元年/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36 钦州港片区 手术补助项目 手术补助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4.《关于印发〈广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64号)。 入伍大学生 入伍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凭入伍通知书和手术费用凭证,入伍前进行视力矫正手术的,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医疗补助;进行精索静脉曲张、扁桃体切除、痔疮手术等治疗的,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医疗补助。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37 钦州港片区 退役安置项目 退役安置项目 依据:桂民发[2013]31号 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安置费项目按退伍的报到人数兵龄来计算,4500元/年•服役年限,本级负担50%。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38 钦州港片区 医疗保障项目 部队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31号 部分优抚对象(参战人员22人,三属2人、在乡4人,残疾4人)  按参保标准代缴380元/年/人 一次性发放 第三方代缴 社会事务局 片区32人
39 钦州港片区 医疗救助项目 部队分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31号 部分优抚对象  医保报销自付的60%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40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委413号令),桂民发[2007]43号 优抚对象 按类别和标准发放 每月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93人
41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大学生新兵入伍一次性奖励 桂民发[2013]31号 入伍对象 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本科6000元/人,专科5000元/人,在校生400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鼓励高学历大学生入伍,为部队输送优质兵源
42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义务兵(含消防士)及优抚对象优待金项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委413号令),桂民发[2007]43号 现役军人家属 指导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片区参照南区标准)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一年两次 打卡 社会事务局
43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委413号令),桂民发[2007]43号 优抚对象(三属2人、在乡4人,残疾4人,部分烈士子女4人) 14个优抚对象,每人每年5700元。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44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褒扬金项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委413号令),桂民发[2007]43号,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 荣获“三等功”、“四有士兵”等授奖人员。 服现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奖励和优秀义务兵表彰的,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2024年“四有”优秀士兵发放标准1893.95元,三等功标准3787.9元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45 钦州港片区 残疾护理费项目 残疾护理费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2〕82号) 残疾退役军人 优抚对象护理费:2.70万元年/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46 钦州港片区 手术补助项目 手术补助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4.《关于印发〈广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64号)。 入伍大学生 入伍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凭入伍通知书和手术费用凭证,入伍前进行视力矫正手术的,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医疗补助;进行精索静脉曲张、扁桃体切除、痔疮手术等治疗的,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医疗补助。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47 钦州港片区 退役安置项目 退役安置项目 依据:桂民发[2013]31号 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安置费项目按退伍的报到人数兵龄来计算,4500元/年•服役年限,本级负担50%。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48 钦州港片区 医疗保障项目 部队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31号 部分优抚对象(参战人员22人,三属2人、在乡4人,残疾4人)  按参保标准代缴380元/年/人 一次性发放 第三方代缴 社会事务局 片区32人
49 钦州港片区 医疗救助项目 部队分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31号 部分优抚对象  医保报销自付的60% 一次性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50 钦州港片区 优待金项目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委413号令),桂民发[2007]43号 优抚对象 按类别和标准发放 每月发放 打卡 社会事务局 93人
51 钦州港片区 自然灾害救助补助 1.应急生活救助补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3.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
4.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
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一)应急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灾害应急救助包括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的救助。按需救助人数人均补助400元,但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10天。各地当地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标准。按照死亡(失踪)人员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补助,救助天数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 ,但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对因灾住房全损需重建的按户均补助20000元,对因灾住房损坏需维修的按户均补助2000元。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 饮水困难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救助天数、补助资金由各地根据旱灾造成饮水困难程度在时间 5-30天、补助金额30-180元内掌握。口粮困难救助为每人每天1斤粮,救助天数根据旱灾造成应当收获的农产品损失的不同情况和基本生活困难的程度1-3个月的范围内掌握。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标准。冬春救助以口粮救助为主。口粮救助对象共分三类:一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较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 ,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二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为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口粮救助标准为:一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补助 5-6个月;二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补助3-5个月;三类对象每人酌情补助口粮1-3个月。需衣被和取暖救助的根据困难情况适当安排,给予每人不超过1床棉被、1件棉衣或1套冬衣救助。
一次性发放 打卡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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