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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城和建筑有限公司“8·22”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16:10  来源: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18时30分许,广西城和建筑有限公司在钦州综合保税港区(二号路南段)排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6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25年12月8日成立了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城和建筑有限公司“8·22”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园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帅国华担任组长,园区应急管理局协理局长肖红元、邹国华担任副组长,园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总工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为成员。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责任追究建议及相关整改和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涉事单位及装备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锴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刘骁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65420G,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友谊大道1号自贸大厦1号楼1单元1407房。经营范围:1.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3.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和“一照多址”的经营场所等。永锴公司为钦州综合保税港区(二号路南段)排水工程项目总承包商。

2.广西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和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04月19日,法定代表人:伍孝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CF4DM77D(1-1),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友谊大道1号自贸大厦1号楼1单元606房,经营范围:1.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3.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和“一照多址”的经营场所等。城和公司为钦州综合保税港区(二号路南段)排水工程项目分包商。

3.钦州市生辉机械土方销售有限公司。钦州市生辉机械土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辉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2日,法定代表人,颜志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0907186489,住所: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埠村委会黎合江村51-4号,经营范围:土石方、水泥、钢材、机械设备的销售;机械作业服务;道路修筑、平整服务;林木采伐;林木种植、林木抚育护理和管理服务;林木装载服务;道路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辉公司为城和公司机械租赁商。

4.广西自贸区德信吊装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德信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05月14日,法定代表人:陆崇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MA5QFWH316(1-1),住所:钦州港区口岸联检大楼6楼611室(生产经营地:钦州港旧二小对面湴路环出租屋),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装卸搬运等。德信公司为生辉公司的临时机械租赁商。

(二)涉事装备基本情况

涉事装备为一辆随车吊,车牌号码为桂NC6031,车辆类型为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为陆崇正,使用性质为货运,注册日期为2022年9月2日,强制报废时间为2037年9月2日,事发时该车在正常年审使用期限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2日13时05分,生辉公司负责人黄开盈致电德信公司陆崇正,提出临时租用德信公司随车吊,用于钦州综合保税港区(二号路南段)排水工程项目现场(南段二号路与外贸码头出口交汇右转约30米处)路灯杆的拆除与装卸作业,因陆崇正从事其他工作未及时接通电话;13时23分,陆崇正主动回电黄开盈,双方确认租赁随车吊事宜。13时40分,德信公司随车吊司机李冬颖受陆崇正委派联系了黄开盈,黄开盈电话中告知其抵达作业现场后,对接生辉公司现场管理员苏乾标,由苏乾标现场统一安排和指挥李冬颖作业。14时25分,李冬颖驾驶桂NC6031随车吊抵达现场,与苏乾标完成作业任务对接后,于14时30分许驾驶随车吊到现场准备吊装作业;苏乾标要求李冬颖先将吊臂靠近第一根路灯杆,放平后转动吊臂至指定位置(吊臂离地面约4.5米),再从随车吊操作台沿近端吊臂走至吊臂端头,用绑吊带将路灯杆捆绑好挂于吊钩上,再返回操作台将路灯杆吊放至地面,由现场作业人员黄良贤分段拆卸再吊至随车吊车厢(当日现场计划拆除、装卸路灯杆共8根)。李冬颖当场提出该操作存在安全风险并表示反对,苏乾标以“以往均按此方式组织拆除”为由要求李冬颖执行,李冬颖便按其要求进行作业。16时50分许,当路灯杆拆除和装车完第5根后,苏乾标离开作业现场去灌充氧气瓶,离开前安排现场另一名作业人员代其将剩余三根路灯杆切割完;18时许,苏乾标返回工地放置好灌充后的氧气瓶,随即来到距事故现场50多米外的工地大门口。18时30分许,作业至第8根路灯杆时,李冬颖从随车吊操作台近端吊臂走向端头进行吊臂绑吊带过程中,从吊臂上掉落地面。此时正在工地大门边的苏乾标看见李冬颖掉落后,立即与现场作业人员黄良贤等人一起展开救援,并于18时5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李冬颖掉落后出现约十余分钟的短暂晕厥,其颈部、面部有多处擦伤并伴有血迹。19时14分许,钦州港滨海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医护人员对李冬颖伤势进行了简单处理后,将其送往滨海医院作进行检查治疗。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生辉公司现场管理员苏乾标第一时间组织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并于18时5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步向生辉公司负责人黄开盈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城和公司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麻刚发现人员受伤后,立即协助生辉公司现场人员展开救援工作,及时向该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罗荣庭报告有关情况。罗荣庭接报后马上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伤者情况并参与救援,同时向项目总包单位永锴公司项目经理覃尚毅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钦州港滨海医院救护车辆于当天19时14分抵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对李冬颖伤势进行了简单伤情处理后,将其转运至钦州港医滨海医院进行救治。后因伤情救治需要,于当晚21时30分将伤者转往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12月29日,伤者李冬颖与在钦州港区司法所协调组织下,与城和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钦港调字[2025]第43号),双方明确了相关理赔事宜。目前,伤者李冬颖已出院居家静养。

该事故发生后,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均未收到事故报告。2025年11月19日,园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钦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信访案件的通知》后,局领导第一时间了解有关情况,并于11月20日带领工作人员前往德信公司、城和公司、永锴公司和事发现场对整个事件发生进行初步核实,查阅了有关公司安全管理资料,对涉事车辆和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要求涉事单位做好伤者医疗救治保障及家属沟通协调工作。同时,第一时间按照管委会要求,成立广西城和建筑有限公司“8·22”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工作启动会召开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了事故调查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为德信公司作业人员,无其他人员死亡。伤者李冬颖,男,44岁,身份证号450421********1551,高中学历,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新地镇回龙村石子岭组人,为事发作业随车吊操作手。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2026年3月10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68万元。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对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认真查阅相关安全管理资料,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德信公司作业人员李冬颖在未办理高处作业票、未系挂安全带、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等高处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在随车吊吊臂(非专用作业平台)进行高处作业失足掉落(吊臂距离地面约4.5米),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生辉公司现场管理员苏乾标无视吊装作业及高处作业安全规范,违规指挥,要求李冬颖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

2.生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不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三级资质,非法承包该项路灯拆除与吊装业务;生辉公司组织作业前未编制路灯拆除与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吊装作业未按要求配备司索、信号、现场管理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责任。

3.城和公司违法发包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施工管理存在漏洞。经查,城和公司未认真审查生辉公司施工资质,而将路灯拆除与吊装项目发包给生辉公司,且未与该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项目施工过程中,城和公司现场施工管理员麻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生辉公司不按要求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

4.德信公司未按要求落实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查,德信公司未按要求对作业人员李冬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差。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议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对生辉公司处理建议。

一是生辉公司不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非法承包该项路灯拆除与吊装业务,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2010)第29条;二是组织作业前未编制路灯拆除与吊装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三是现场吊装作业未配备司索、信号、现场管理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2和行业通用执行要求;四是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因此,生辉公司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园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处罚结果抄送园区应急管理局。

2.对城和公司处理建议。

一是城和公司违法发包工程项目,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二是城和公司对分包单位项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生辉公司不按要求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因此,城和公司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园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园区应急管理局。

3.对永锴公司处理建议。

2025年8月22日18时30分许事故发生后,城和公司项目现场主管罗荣庭电话向项目总包单位永锴公司项目经理覃尚毅报告了事故情况。但截至2025年11月19日,园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钦州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信访案件的通知》时,项目总承包单位永锴公司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向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事故相关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构成瞒报行为。建议由园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园区应急管理局。

4.对德信公司处理建议。

德信公司未按要求对作业人员李冬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议由园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园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德信公司作业人员李冬颖在未办理高处作业票、未系挂安全带、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等任何高处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在随车吊吊臂(非专用作业平台)进行高处作业失足掉落(吊臂距离地面约4.5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鉴于李冬颖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于对其行政处罚。

2.生辉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开盈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议由园区综合执法局对黄开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抄送园区应急管理局。

3.对生辉公司苏乾标、城和公司麻刚等其他相关事故责任人员,建议由各公司按其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园区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本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永锴公司、城和公司、生辉公司和德信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违规作业与违章指挥等问题。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以下几点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全员有责。一是生辉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监管岗位职责,确保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监管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城和公司要全面梳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形成覆盖全流程、全岗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筑牢安全管理基础。三是永锴公司要切实履行对关联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与问题督办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跟踪整改,确保闭环管理。

(二)强化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好吊装作业安全闭环管理,落实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治理机制。一是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审批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现场开展风险辨识,分析存在的危险及有害因素,严格按要求先申请分级别审核签批,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二是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前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开展吊装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及作业人员落实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三是严格落实吊装作业现场管理环节。一要按要求配齐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二要现场监督人员在岗在位履职,杜绝出现离岗脱岗现象,导致失管出现安全事件。

(三)从严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规范临时租赁设备及外来作业人员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设备租赁规范管理,严格外来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要求和技术。城和公司、生辉公司要与设备出租方签订明确的安全管理协议,划分安全责任;对外来作业人员统一开展安全培训和风险告知,纳入现场统一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守规则、会操作、不违章”。

(五)加强行业安全监管

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范能力;强化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控。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园区企业建设施工管理,督促该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六)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各建筑施工企业和此次涉事公司要认真汲取“8·22”事故教训,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性强的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日常定期开展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整改,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事故现场图、涉事车辆照片

事故现场

涉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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