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马园审批发〔2025〕1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公司,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入驻单位:
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加挂牌子更名的批复》,原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更名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为保障行政机关有序运作,持续高效完成各项对外政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39条规定及园区机构改革工作安排,现就启用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3月28日起,正式启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公章;自2025年4月9日起,正式启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1)、(2)、(3)”。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机关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1)”专用于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领域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
三、“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2)”专用于发改、工信、住建、市政、海洋、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港口水运、人防海防等领域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
四、“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3)”专用于市场监管(含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药品监管、商务、金融监管等领域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
五、凡在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及便民服务事项,包括窗口作出的行政审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行政审批准予/不予批准决定书,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证照及批准文件,一律统一加盖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批文书盖章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六、入驻园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税务、公安、供电、供水、供气等行业单位使用各自业务印章。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使用其他印章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园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及便民服务事项时使用,不得异地挪用或挪作他用。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方可有效。
八、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各业务板块的协理局长及首席代表负责本行业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附件:行政审批局公章及各审批专用章样式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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