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以下简称“财税151号文件”),结合《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用水排水调查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对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用征收认定如下:
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勒沟作业区1#-2#、7#-10#、13#-14#泊位)、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金港码头有限公司(大榄坪南作业区12#-13#泊位)、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榄坪作业区1#-3#泊位)产生的污水经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排放,符合财税151号文件第九条免征污水处理费条款的环节,暂缓征收污水处理费。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邮寄地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中马大街1号智慧园二号楼二楼自然资源和建设局,邮编:5880008;联系电话:0777—5988819。
附件:
1.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用水排水调查报告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2025年4月2日
附件1.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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