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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2 16:35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桂金办资〔2018〕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0〕51号)、《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钦金办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股改 

(一)拟上市(主板)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股份制改造协议,并开始股份制改造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100万元,市财政再按自治区同等额度给予扶持资金。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二)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因财务审计等需要,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市财政按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专项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市财政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专项补助。 

(四)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手续以及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手续,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在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变的前提下,资产过户只收取工本费和相关税收,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 

(五)协助解决拟上市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权属、税费缴纳、证照补办和其他需要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情况较复杂的,实行“一企一议”,集中研究,限时解决。 

(六)拟上市企业自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申请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专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专项发展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 

二、鼓励企业上市 

(一)支持钦州企业A股上市融资 

1.上市奖励 

(1)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2)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准上市后确定的股票简称中含有“钦州”、“钦”或“桂钦”字样的,市财政再增加100万元奖励。 

(3)对我市前三家上市公司,市财政给予额外奖励,第一家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第二家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第三家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 

(4)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钦州市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同时,我市对市辖区外的拟上市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至钦州市的,按优惠条件优先安排生产经营、生活用地。除适用上述扶持政策外,经财税部门确认,按其注册地迁至我市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且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专项补助。 

(5)本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给予奖励。 

2.再融资奖励 

(1)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拟上市企业实现首次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60%以上在市内投资,市财政按其在钦投资额的0.05%给予奖励。 

(二)支持钦州企业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钦州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资本市场机构提供上市服务 

1.设立奖励。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钦州的总部级证券机构,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服务奖励。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可享受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场外融资 

(一)支持钦州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1.挂牌奖励 

(1)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出具股份制改造决议,并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和挂牌协议,同时获得市财政备案登记文件的,可向市财政申请改制启动经费补助10万元;在改制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可再申请改制完成经费补助10万元。 

(2)拟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且挂牌申请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受理的,可向市财政申请挂牌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3)拟挂牌企业取得国家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备案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2.再融资奖励。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钦州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1.挂牌奖励。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1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1万元。 

2.股权托管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债券融资 

(一)钦州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为钦州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按企业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五、鼓励股权投资 

(一)支持在钦州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在钦州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且超过60%投资在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股的除外)。 

(二)支持引入股权投资。支持钦州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钦州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三)支持基金业发展。对在钦州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钦州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 

六、鼓励加大推动工作力度。各县区政府(管委)每推动1家拟在辖区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每成功培育1家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可享受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成功培育1家境内外上市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等相关工作经费。 

七、奖补资金管理要求 

(一)申报 

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中介机构的奖补资金由企业、中介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注册地在各县区政府(管委)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区政府(管委)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当年奖补项目于次年3月30日前一并申报。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涉及外文材料的同时提供翻译件,具体如下: 

1.申请改制上市经费补助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及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 

(5)广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文件(复印件); 

(6)其他材料。 

2.申请成功上市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4)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5)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其他材料。 

3.申请迁址至钦州市(含并购重组)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适用于并购重组); 

(3)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4)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 

(5)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注册地迁至钦州市有关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材料。 

4.申请上市后再融资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3)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4)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5.申请境外上市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企业上市相关核准文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5)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其他材料。 

6.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4)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公告书(复印件); 

(5)其他材料。 

7.申请“新三板”再融资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3)发行情况报告书及挂牌公告书(复印件); 

(4)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8.申请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申请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 

(2)企业与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签订的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 

(3)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4)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审核标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公布); 

(5)其他材料。 

9.申请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权托管奖励所需材料: 

(1)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企业申请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 

(2)企业与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签订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协议(复印件); 

(3)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4)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审核标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公布); 

(5)其他材料。 

10.申请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所需材料: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申请自治区财政挂牌服务补贴书面申请文件及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3 )。 

11.申请公司债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债券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的核准文件(复印件)或证券交易所对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复印件); 

(4)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入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12.申请企业债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复印件); 

(3)债券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4)企业簿记建档发行结果等相关公告或证明文件; 

(5)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入账凭证(复印件); 

(6)其他材料。 

13.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3)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复印件); 

(4)发行情况公告、基本信息及入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14.申请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 

(3)计划说明书、主要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决议和承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文件(复印件); 

(4)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入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15.申请主承销服务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金融机构与被服务企业订立的主承销合同; 

(3)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书(复印件); 

(4)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入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16.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4)托管银行出具的募集资金超过2亿元的资金证明;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银行年度托管报告; 

(6)其他材料。 

17.申请引入股权投资企业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4)获得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资金证明;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材料。 

18.申请新设总部级证券公司或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准予开业批复(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报送广西证监局的开业备案文件(复印件); 

(6)其他材料。 

19.申请上市服务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上市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3)与上市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4)其他材料。 

20.申请推动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完成股份制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3)股份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 

(4)股份公司在广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1.申请培育上市(挂牌)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上市(挂牌)企业名称、上市(挂牌)时间等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市县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区财政局负责受理企业、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汇总全市(含所辖县、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提供企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等资料(一式二份)。逾期不予受理。 

2.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各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年度下达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 

(三)拨付。自治区和市奖励扶持资金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列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并拨付。市直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分配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并通过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县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有关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拨付项目单位。 

(四)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和单位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奖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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